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 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2号)和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社险[2011]2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6年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保单位于2016 5月31日前,将本人填写、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报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县市区参保单位报送当地工伤科)。《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可自石家庄市企业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公共邮箱sjzqygs2010@163.com(qygs2010)下载,或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

二、截止2016531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71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资格认证有关手续后,对确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三、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纠正后方可办理发放业务。对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序追偿。对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从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违法行为,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区社保局请于2016610日前将《2016年度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总结》上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

附件:2016石家庄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